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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家装修成护士站违法吗家庭化产房的若干法

2025-05-06 来源:柚子资讯

医事法律学习笔记第70篇:

家庭化产房的若干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吴国民律师

主文字数:2332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据2021年11月17日“福建卫生健康新闻网”消息,三明市首家家庭化产房投入运行。

那么,什么是家庭化产房?作为一种较为新兴的事物,家庭化产房又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家庭化产房,是指集待产、分娩、产后恢复一体化的家庭产房。既像家里一样舒适,又有先进医疗技术的保障。

此外,家庭化产房还能给产妇营造了一个温馨的分娩环境。在产妇分娩整个过程中,由具有良好助产技能的助产士陪伴,全程为产妇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些将会产妇消除紧张、焦虑情绪,节省体力、缩短产程、促进顺利分娩、减少医疗辅助手段的应用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相对于普通产房来说,则需要产妇先在待产室待产,等到子宫颈开全后再送到产房生产。而且产妇在临盆之际,还得在待产床跟产台间移床或攀爬。并且,一道手术室门把家人隔在外面,初次面对生育的产妇难免会有些恐惧和紧张。

作为一种明显优于普通房产的新兴事物,其存在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医院应充分保障产妇及家庭的知情权,并留存告知的痕迹资料。

据2019年12月30日“商丘网”消息,有市民在当时妇幼保健院家庭化产房生孩子,因收费实行套餐制,而致结算票据上还有2600多元退票金额时,但都按照整个套餐的总计费用收取而不予退还。

无独有偶,2018年11月10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鲁0785民初4101号原告李某等5人与被告高密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产妇“现年38岁,属高龄产妇,…。且经检查存在羊水量少、××等问题。被告对此情况是知情的,应当对分娩的困难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有预判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可被告对此估计不足,为追求利益,违规让李娜入住家庭化产房,住院后未抽血化验,未做心电图,未做交叉配备,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

本律认为,不论家庭化产房是否实行套餐制,还是“追求利益”,在产房入住家庭化产房前,都应充分告知产妇及家属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医疗风险等。

虽然家庭化产房是否属于医疗措施之一还有待商榷,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据此,作为有普通产房可替代的家庭化产房,应充分、及时向产妇及家属告知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医疗风险等。而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家庭化产房的装修合同风险。

作为有别于普通产房的家庭化产房,不只是一种先进分娩模式,人民群众感受最明显的体现在不一样的装修等硬件方面。

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在介绍其打造的家庭化产房时,向公众介绍到“粉红的温馨壁纸、舒适雅致的沙发茶几、电视、独立洗手间、橱柜、阳台等一一俱全……”。

这些硬件水平,都有赖于通过装修来提升。但在装修过程中,对于家庭化产房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装修质量、装修款费用结算等方面,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1民初3596号原告菏泽纬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振安、曹县韩集中心卫生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为我们披露了对于家庭化产房装修及费用结算,应有足够的重视。

在该案中,装修公司要求卫生院就家庭化产房装修尾款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上法庭的曹县韩集中心卫生院辩称,当时医院是与崔振安口头协议的,要求崔振安对医院的家庭产房进行装修,医院与原告无合同无协议,故其不应对原告起诉的装修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亦支持卫生院的上述诉求。但该案装修公司与第一被告所诉争的装修质量、装修费用结算的争执,为本不应该卷入其中的卫生院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律建议,对于家庭化产房的装修事宜,需要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定含有装修质量标准、装修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正式书面合同,同时需要遵守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家庭化产房的人身财产安全应有重视。

家庭化产房的硬件设施明显优于普通产房,自然是很可能引起小偷的注意。

2017年11月20日,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鲁0724刑初316号马某盗窃一案,马某盗窃作案五起,总共盗窃所得5100余元,但在“2017年7月5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到临朐县人民医院产一科LDR家庭化产房护士站内,盗窃胡某的土豪金颜色苹果手机一部”,仅在这一起中,盗窃所得就价值2500元。

这亦提醒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产妇及家属在家庭化产房时应充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因为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所产生保障患者财产安全是其附随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产妇及家属来说,家庭化产房并不完全等同于家庭,随手放置贵重物品等行为亦需风险自担。

四、家庭化产房同样存在医疗风险。

家庭化产房的硬件设施明显优于普通产房,但并不代表杜绝了普通产房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家庭化产房同样存在医疗风险,这一点值得医生护士和产妇及家属的重视。

2020年12月27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6民初1989号原告田某等5人与被告平邑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21日,产妇田某在平邑县人民医院家庭化产房等待待产,…“2月24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宣布田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60%,法院据此判决由医院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

其实,无论是普通产房还是家庭化产房,对于产妇及家人来说,生孩子都是家庭大事;而无论什么样的产房,都是家庭的诞生地,都需要在法律的规制之中安全运行。

2021年11月19日

家庭生活指南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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