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店起名微店名雷同他人注册商标广东某商场
通过微信小程序开店铺经营商品,是可以的,但微店名应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高度相似或雷同。日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获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
北京某公司系注册商标“乐居”的权利人,国家商标局核定该商标服务项目系国际分类第35类,包括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广东汕尾市海丰县某百货商场(下称“百货商场”)在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平台上注册小程序店铺“乐居百货”后,使用该微店向消费者推荐、销售日用百货。北京某公司认为百货商场在商业经营过程中使用“乐居”商标作为微店的名称,并且在微店上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系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专用权,而腾讯公司作为微店的平台方,存在帮助百货商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遂诉请法院判令百货商场、腾讯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货商场注册微店“乐居百货”的行为侵害了北京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腾讯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材料后已对该微店采取了屏蔽措施,加之庭审时北京某公司撤回停止侵权诉求,综合考虑案涉微店“乐居百货”已被屏蔽、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百货商场的经营规模以及北京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遂判决百货商场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腾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案件已生效。
法官表示,百货商场在微信小程序注册店铺“乐居百货”对其销售的日用百货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属于使用了与北京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且与北京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同类服务项目,让公众误以为该服务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关联并造成混淆,故其行为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腾讯公司系微信小程序的经营者,因北京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将百货商场侵权的事实通知腾讯公司,亦未举证证实腾讯公司在知道百货商场侵权的事实后仍存在予以协助的情况,且腾讯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材料后已将该微店“乐居百货”进行屏蔽,故腾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开网店、微店已成为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客观上拓展了销售渠道,宣传了商家产品,方便了买卖双方。但商家在网上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店铺起名还是售卖商品,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强化诚信为本,切不可为提高产品知名度而乱“搭便车”,否则极易“翻车”。
【南方+记者】郭杨阳
【通讯员】史小君 陈珠丹
【作者】 郭杨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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