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起名婚后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能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一方还将另一方打伤致轻伤,已构成家庭暴力,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刘某、王某登记结婚;2013年12月4日,夫妻生育一男孩,取名王甲,现随刘某一起生活。婚后,刘某、王某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2018年4月3日晚,王某在家中,用铁棍将妻子刘某打伤,致使其左侧第七根肋骨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之伤属轻伤。2018年5月7日,刘某与王某分居至今。
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刘某个人财物归刘某所有,并抚养儿子王甲;王某负担王甲抚养费,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予刘某与王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甲,随刘某一起生活,王某每月给付刘某男孩抚育费5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年12月底前付清,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三、王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刘某、王某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王某还将刘某打伤致轻伤,已构成家庭暴力。刘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故对刘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男孩,现年幼,为有利于子女成长,以随刘某生活为宜,王某应适当负担男孩的抚育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确定。王某将刘某打伤致轻伤,后果严重。故对刘某要求王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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