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电器损坏维修租赁房屋家电损坏维修
鼓楼区法院宣判一起案件,法官释法答疑
租房期间,家用电器出现故障,该谁来承担修理费用?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法官对此作了释法。
2016年12月,孟某从宣某处承租了一间卧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1500元/月;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合同期满孟某将屋内设施设备以良好状态交还宣某,如屋内设施设备有缺损,或有费用未结清、卫生未清扫,宣某有权扣除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宣某向孟某交付了房屋,孟某支付了相应租金及押金1500元。后孟某如期将房屋返还给宣某。然而,宣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孟某并未将房屋打扫干净且空调损坏了,便拒绝退还押金。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孟某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宣某退还押金1500元;退还多收取的电费44.5元;赔偿因请假产生的损失250元及打车费17元。
宣某辩称,孟某交房时未清扫干净卫生,应承担保洁费100元;水、电费尚有71元未结清;空调维修费1100元应承担;对44.5元电费则同意退还。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租金并返还了房屋,因此,出租人宣某应当将押金退还。
对空调维修费用问题,宣某先陈述“更换了一台二手空调”,之后又陈述“更换了压缩机”,前后陈述不一致,故对空调维修费用1100元发生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酌定孟某承担空调维修费用100元,从押金中扣除。
综上,法院认为,宣某应退还孟某押金1500元、多收取的电费44.5元,扣除孟某应负担的水电费71元、保洁费20元、空调维修费100元,宣某应给付孟某1353.5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宣某给付孟某1353.5元;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在签订租房合同时,租赁双方最好将家具家电一一列出,并注明购买时间、物品状况等,并对物品的损坏维修责任作明确约定。必要时,也可对一些大型家具家电拍照留底,防止日后产生纠纷。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本报通讯员鼓小助
本报记者 许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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