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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煤气维修电话号码我市立法保障燃气报修

2024-05-11 来源:柚子资讯

作为我市民生领域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经 2023 年 8 月 29 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 年 9 月 27 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0 月 16 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立足我市实际,注重平衡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用户双方的利益诉求,维护好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分别从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出炉背景市人大常委会早在 1995 年就制定实施了《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7 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条例》近三十年的执行实施,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燃气管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此外,2021 年《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出台,我市《条例》部分条款与《省条例》不一致的内容也亟待调整。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解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燃气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有必要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

对维修服务提出细化要求——燃气故障报修须二十四小时受理

提高燃气经营活动服务质量社会关注度较高,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条例》除通过立法指引方式对上位法的要求作出概括性规定外,还根据《燃气服务导则》等相关国家标准,对燃气经营者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等内容、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等服务事项应当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等六个方面提出细化要求。《条例》第十九条明确,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二十四小时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等服务事项,应当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畅通燃气用户咨询、投诉服务渠道,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同时派人到现场抢修;

(四)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上门服务人员应着工装,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为保证法规能够切实管用,《条例》规定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未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二十四小时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维修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处罚前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的环节。这也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开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立法尝试。

为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活动,《条例》对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标识车辆进出通道、不得对车用气瓶检查不合格的车辆提供燃气充装服务和不得允许用户自行充装燃气等服务事项作出具体规范。

保证居民用气便捷

——开发商应与燃气经营者确定燃气供应方案

为保证符合用气条件的居民用户用气便捷,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确定燃气供应方案:(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二)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

为加大建设施工环节的燃气设施保护力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事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理。《条例》明确,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等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需安装、改装、拆除的,应当委托燃气经营者实施。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中对燃气设施应急保护能力,在《省条例》的基础上,我市《条例》要求施工单位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全链条监管

——对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

对瓶装燃气实行全过程可追溯监管是切实保障瓶装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途径。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条例》提出了三项制度要求。

一是规定我市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明确燃气用户首次购买瓶装燃气需要提供的材料。《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首次购买瓶装燃气的,居民用户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用气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非居民用户应当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二是明确我市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负责为燃气用户直接配送并安装,运输燃气气瓶应当使用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三是规定我市瓶装燃气实行随瓶安检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为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条例》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市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的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相对接,实时上传数据,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及准确性。

管道燃气经营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对燃气管线和设施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巡线巡检、管线突发事件远程报警和入户安检等智能化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对瓶装燃气全过程跟踪追溯,实现燃气气瓶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和安检等智能化管理。

每年至少一次入户安检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将被暂停供气

燃气设施定期安检是保证居民用户安全稳定用气的前提条件,通过入户安检,燃气泄漏、管线腐蚀等隐患可以得到有效的防范。为有效推动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条例》将《省条例》规定的对居民用户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频次由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提高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提高到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提前四十八小时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为解决"久访不遇"等实际问题,《条例》对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配合义务作出规定,并对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检的,赋予了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的权利。对入户安检过程中发现用气安全隐患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指导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在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为确保燃气稳定供应,《条例》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三个层面,分别对落实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提出要求;为提高燃气经营者应急处置能力,《条例》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由上位法规定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提高到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并要求燃气经营者单独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织密安全防护网

——居民使用燃气不能触碰五条"红线"

为解决燃气用户安全意识不高的问题,《条例》要求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印制并免费发放燃气使用宣传资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围绕从源头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增加三类不得使用瓶装燃气的场所,对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拆卸、摔砸燃气气瓶、自行拆修瓶阀、附件等行为提出禁止性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用气的管理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瓶装燃气;(二)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三)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四)自行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拆修瓶阀、附件;(五)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燃气气瓶。

餐饮经营者使用瓶装燃气的,还不得违反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餐饮经营者瓶装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省条例》的授权,我市《条例》将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范围扩大到所有非居民用户。《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燃气自动切断装置和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装置。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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