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维修未按标准施工产生的质量维修责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5日,科天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科公司总承包“水性科技产业园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质量等级为合格。2014年11月25日,科天公司与中科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协商解除合同。2015年6月9日,科天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中科公司支付工程返修费用,起诉时案涉工程仍在工程质保期内。中科公司抗辩科天公司已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中科公司不应承担质量责任。
案涉工程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显示29个单体工程施工不合格、不满足设计要求,并载明了相应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再经鉴定维修金额合计145592833.99元。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85号
恒大海花岛/符号摄
二、裁判意见
关于中科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由,辩称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科天公司已实际使用,其不再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的实质是指因擅自使用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和原因难以判断。而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根据甘肃建筑研究院的《检测报告》证明是中科公司施工不规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标准施工所致;原因和责任清晰,不存在无法判定的情形。所以,中科公司以工程实际使用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律师建议
由于未按标准施工产生的质量维修责任,不因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为此,律师建议如下: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施工,以免承担不利后果,就像本案一样,施工单位要承担高达1.46亿元的维修费损失。
2、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也难以避免。虽然可以尝试转嫁给实际施工人,但实际施工人往往欠缺履行责任的能力,最终还是承包人承担了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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