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保养义务云德案例电梯使用单位对电
一、案例
2017年9月23日13时30分许,原告在某小区乘坐电梯从15层下行至6层时,因故电梯突然加速,原告随电梯厢下行至负一层,原告自行出电梯坐在门口,后原告家属到现场并报警,送原告到中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坠落伤:颈脊髓损伤,住院治疗”,并支出抢救费、救护车费以及担架费330元、挂号费20元、医疗费2,383.61元以及2017年9月23日至11月3日期间住院费19,067.83元,累计21,801.44元。该电梯归某物业公司所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公司对电梯的运行安全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应当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被告的管理疏失是原告致损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呈诉。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确实在2017年9月23日发生了上述事故,并非是被告管理原因造成,而是外网停电。被告已经尽了安全管理维护义务,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21,801.44元,也就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分析
1、本案法院裁判依据
法院认为电梯系特种设备。被告作为该电梯的使用者、管理者,依法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但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对电梯的日常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原告在正常乘坐电梯过程中随电梯厢加速坠到负一层致伤,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过程中,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证明其受到损失21,801.44元,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律师建议
(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有资质的电梯作业人员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进行实时监管。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后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5)如果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在电梯运行不正常时,电梯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6)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作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一旦电梯出现故障时,确保电梯不关人,保障电梯乘坐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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